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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加工双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

时间:2025-05-06 12:40:29 来源:南方都市报 作者:邵美君 阅读:456次


假设委托方为A,受托方为B。A的核算:

1、发出材料:

借:委托加工物资,

贷:原材料等,

2、支付加工费、增值税等,

(1)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则:

借: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应交税金-应交消费税

贷:银行存款,

(2)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则:

借:委托加工物资(含消费税) 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
贷:银行存款,

3、加工完成后回收借:原材料贷:委托加工物资 (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)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,只作备查登记,一般只进行数量核算。 收到来料时,不编制会计分录,只对“受托加工来料”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。 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、人工费等:

借:其他业务支出,

贷: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收到加工费时:

借:银行存款,

贷:其他业务收入。

(责任编辑:游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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